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签订商品买卖合同时,应缴纳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同时承购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帐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和开发企业出具的缴房款凭证及缴存物业维修基金票据,及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票据影印件,由开发企业上传至房地产市场管理平台,经验证审批后,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购房人应缴纳的商品房买卖契税及物业维修基金。
2.依据《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规定,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以上条款规定执行,并将开户银行名称账号上报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3.依据《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开发企业必须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查找并纠正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等12类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查找并纠正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等11类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对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查找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等8类行为。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估价机构向房地产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并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